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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2025)陜072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凌某某,男,住西安市臨潼區(qū)。
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強制戒毒兩年;
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9月6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11月15日刑滿釋放。
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4年11月5日被城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4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查明,
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凌某某從陜西省蒲城縣乘車至漢中市南鄭區(qū),并于當晚在南鄭區(qū)某超市購買了帽子及口罩,預備盜竊停放在路邊汽車內(nèi)的財物,后連續(xù)在南鄭區(qū)、城固縣、勉縣實施多次盜竊行為。
01
2024年11月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凌某某戴上購買的帽子、口罩,并從背包中取出隨身攜帶的破窗器,
步行至南鄭區(qū)大河坎回龍寺一組董某家自建房門口,用破窗器將停放于該處的一輛白色奔馳車右后玻璃窗砸破,將車內(nèi)的300元現(xiàn)金盜走。
后凌某某步行至南鄭大道恒大城南門西側約200米處,將一輛銀色哈佛汽車右后玻璃砸破,將車內(nèi)的300元現(xiàn)金盜走。
后凌某某又步行至恒大城東門與英酈莊園小區(qū)之間十字路口的鵬飛超市門口路邊,接連砸破三人停放在該處的三輛汽車,但未從車內(nèi)盜得財物。
當日凌晨4時許,凌某某返回漢中市漢臺區(qū),將盜竊所得的600元現(xiàn)金存入自己的郵政銀行賬戶,后凌某某乘車至洋縣縣城。
02
2024年11月2日19時許,凌某某從洋縣乘車至城固縣城準備繼續(xù)實施盜竊。
凌某某帶上破窗器等作案工具騎小藍車至城固縣城西五路潤智學校附近伺機作案。
11月3日凌晨,凌某某戴上帽子、口罩,并用破窗器將停放在西五路潤智學校至民主街段東西兩側輔道的22輛汽車玻璃砸破,共從車內(nèi)盜得零散現(xiàn)金100元。
后凌某某沿城固縣城民主街向西步行至朗月尚居北門向東約100米處,將放于該處的一輛白色東南牌轎車右后玻璃砸破,盜得OPPO手機一部。
將停放于該處的一輛長城汽車玻璃砸破,盜得現(xiàn)金800元。
后凌某某騎小藍車返回城固恒大城,又打車返回洋縣縣城,在洋縣一旅館休息至15時許,將在城固盜竊的800元現(xiàn)金存入自己名下郵政賬戶。
經(jīng)城固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OPPO手機價格366元人民幣。被盜手機公安機關已追回退還被害人。
03
2024年11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凌某某乘車至勉縣準備繼續(xù)實施盜竊,在該縣定軍山鎮(zhèn)楊寨東潤屠宰場附近路邊,
凌某某用隨身攜帶的破窗器將停放于該處的一輛白色起亞轎車右后車窗玻璃砸破,從車內(nèi)駕駛室頂部眼鏡盒內(nèi)盜走2000元現(xiàn)金。
后凌某某打車至勉縣汽車站,于次日早上乘車至西安市區(qū),將盜竊所得的2000元現(xiàn)金存入自己名下郵政賬戶,后乘車返回蒲城縣城。
11月5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蒲城縣城一租住屋內(nèi)將凌某某抓獲。
被告人凌某某連續(xù)實施盜竊作案多起,總價值3866元人民幣,所盜竊財物用于其生活開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386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04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凌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二、追繳被告人凌某某盜竊的零散現(xiàn)金人民幣100元。
三、責令被告人凌某某退賠被害人董某損失人民幣300元,楊某損失人民幣300元,王某損失人民幣800元,王飛損失人民幣2000元。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長檐帽2頂、黑色口罩1個、破窗器5個,依法沒收,隨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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